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开展社会服务,充分体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精神,推进学校转型发展,结合学校科研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社会服务包括:科技开发服务、规划设计类服务、科技检测服务、决策咨询服务、科技培训服务等。
一、核算办法
1.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开展的社会服务项目,其中有从事科技开发和技术性服务相关内容的经费部分。经费进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及由其投资管理的相关公司账户,经费进入城镇综合设计研究院账户的,经科研(社科)处审核认定,可核算科研工作量。
其中以科技开发为主的项目,科研经费核算系数为0.9;规划设计类项目,科研经费核算系数为0.7;工程测量和检测检验类项目,科研经费核算系数为0.5;培训咨询类项目,科研经费核算系数为0.3。
2.自主申请获批且进入到学校财务账户的科研平台专项建设经费,核算系数为0.3;奖励性质的经费,核算系数为0.6。
3.核算认定后的科研经费均作为横向经费,对应具体科研项目负责人计算科研工作量。
4.对于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我校承担的社会服务类项目,由科研任务承担人或院部申请、科研(社科)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报校领导同意,可核算对应社科服务的科研业绩。
此类委托项目须有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任务书或技术委托等相关证明,内容主要涉及新型城镇化建设相关的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百城提质、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精准扶贫及产业政策调研等方面,具有较显著的咨询和征集方案意图的项目,主要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项目预期能够为地方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形成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能够为学校发展带来良好声誉,彰显学校科技服务品牌。
二、管理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持社会服务合同(或政府委托书)、科研任务下达书和经费到账证明等相关材料,在科研(社科)处备案。
2.科研(社科)处审核合同(或委托书)内容,对科研任务的内容类别进行认定,确定科研经费核算系数。
3.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科研经费分配方案,科研(社科)处出具建账通知单,同时对科研人当年科研经费业绩进行认定。
4.政府委托的社会公益类服务项目,有到账经费的按照上述程序办理;无到账经费的,以学校核算认定的科研工作量计算科研业绩。
三、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河南城建学院全体在职教职工、聘用人员。
2.学校此前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科研(社科)处,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