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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政策规章

河南城建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河南城建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文件

校资管〔2016〕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南城建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或“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河南城建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公司。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原则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第四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的统一管理,保证子公司最大限度享受国家财税优惠政策。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五条母公司所设立的子公司是母公司的所属公司,其所有者是母公司,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其所有权。

第六条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母公司有权决定子公司的重要财务事项,并根据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监督和控制,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管理、监督和控制,对子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核定和考核。

第八条母公司有权任命子公司的财会负责人员,并为子公司配备合理必要的财会人员。

第九条子公司下列会计事项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1.子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谨慎、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原则,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补充规定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子公司应按规定执行,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如实反映。

2.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3.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条子公司享有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应按照《许昌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子公司在财务管理上接受母公司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并按财会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母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

第三章筹资管理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筹集资金,建立资金预测及分析制度,应根据筹资用途分析确定筹资方式,尽量把子公司沉淀的资金集中起来,统筹使用,发挥效益,避免盲目筹资使子公司背负沉重的利息及偿债负担。

第十三条母公司对各子公司筹资实行总量控制,子公司年末编制下年度筹资、借款预算(内容包括筹资渠道、用途、借款期限等)并上报公司,公司汇总后,根据发展需要以及各子公司资产负债率和或有负债比例等财务状况,确定各子公司的筹资规模和方式,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对子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并行使其所有者权利。母公司是子公司财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对子公司资产管理的责任。子公司享有财产的支配权和经营自主权,并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五条母公司要结合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资产管理办法,切实保证资产的完整与安全,促使子公司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检查、监督并加以考核,严防公司资产流失。并将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要作为评价子公司领导人经营业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母公司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及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子公司购置、处理固定资产的数额权限,实行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理的审批或报上级公司备案的制度。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企业所购置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纳入账内管理和核算,确保固定资产完整与安全。

第十八条母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子公司的流动资产的管理,督促子公司合理、有效地使用各项流动资产,做到节约使用,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果,杜绝资产闲置和浪费。

第十九条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各项收入的管理与监督。子公司的所有收入,包括业务收入、联合营收入、佣金、回扣以及各种手续费收入等,都必须全部、及时地纳入账内核算,不得将收入转出私设小金库。有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子公司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存货管理,帮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严格商品物资出入库制度和盘点制度,做到商品物资入库有验收,出库有手续,定期有检查盘存。严防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存货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现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要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将公款私存,严禁企业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母公司要经常对子公司的现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各种往来账款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子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和监督,要监督子公司及时清理和收回各项应收账款,加速资金周转,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呆账、坏账的报损,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层层报批制度,不得越级批准。

第二十三条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的退税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退税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退税政策和程序办理退税。

第五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母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的立项、审批、控制、检查和监督制度,规范投资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司派出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子公司技改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事宜,并根据公司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对项目做出的审批结果,在子公司的相关决策程序中执行。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发展战略,在公司发展战略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发展规划。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并提交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有:

1.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2.投资项目的市场预测和生产规划;

3.投资项目建设方案及进度规划;

4.投资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选型及技术参数等技术分析;

5.投资项目的劳动组织及人员结构等。

第二十八条可行性论证应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综合性评价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项目投资的决策权限,报请子公司经营层、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投资决策。

子公司投资项目经子公司按决策权限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子公司在具体实施投资项目时,必须按审批立项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额进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在建工程向固定资产转账工作。

第三十条子公司技改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未达到预期效益或出现重大损失的,必须向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和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和质押。

第六章分配管理

第三十二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各种分配的管理,严格规范子公司的分配行为。

第三十三条母公司要督促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法,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各种税款,并及时纳税。

第三十四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工资、奖金分配的管理,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足额收缴从子公司应分得的股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收益权。母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决定子公司的有关分配事项:

1.子公司任意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

2.子公司盈余公积金补亏;

3.子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

4.子公司上交母公司利润。

第七章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财会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健全子公司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财务指标考核体系,并对子公司的经营成果进行有效的考核,以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七条子公司财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会计人员工作守则、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稽核制度,明确财会人员的职责,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同时,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八条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的财会基础工作的管理。严格要求财会人员按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地进行记账、算账和报账,以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三十九条为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银行开户和财务印章的管理。子公司在银行开户必须报经母公司审核批准。所开银行账户必须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业务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开设银行账户。

第四十条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公司制订的有关内部审计制度适用子公司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书送达子公司后,该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制定和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南城建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6日

 

 


 

       

河南城建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6日印发